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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經文:民數記30:01-16

主題:1.許願的條例。

           2.權柄與承擔。


30: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: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: 30: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 30:3女子年幼、還在父家的時候,若向耶和華許願,要約束自己, 30:4他父親也聽見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,卻向他默默不言,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.。 30:5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耶和華也必赦免他,因為他父親不應承。 30:6他若出了嫁,有願在身,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, 30:7他丈夫聽見的日子,卻向他默默不言,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 30:8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不應承,就算廢了他所許的願和他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;耶和華也必赦免他。 30: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 30:10他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,約束自己, 30:11丈夫聽見,卻向他默默不言,也沒有不應承,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 30:12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把這兩樣全廢了,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,因他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;耶和華也必赦免他。 30:13凡他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,他丈夫可以堅定,也可以廢去。 30:14倘若他丈夫天天向他默默不言,就算是堅定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;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他默默不言,就使這兩樣堅定。 30:15但他丈夫聽見以後,若使這兩樣全廢了,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。 30:16這是丈夫待妻子,父親待女兒,女兒年幼、還在父家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

 


序:

        當一個人感受到上帝的愛與恩典之後,常常會在上帝面前許下心願,以回報上帝的恩典。因此,在本章經文中,上帝特別指示有關許願的條例,使百姓在這事上有所遵循。

        雖然,內容是在談論有關許願的原則,卻同時顯現出,家庭中的權柄次序,以及擁有權柄的人,相對應該承擔的責任。

        本章經文所記載的內容,可以說是針對利未記二十七章所作的補充。其要點如下:

 

a年幼女子在父親家中所許的願(v3-5)。

   父親有權贊同與反對,只要是父親沒有贊   同的,事後沒有實現,上帝不會追究、懲罰。

 

b已婚女子在婚前所許的願(v6-8)。

   已婚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丈夫有權取消。

 

c寡婦和離婚婦女所許的願(v9)。

   寡婦和離婚的婦女,因為她們跟丈夫,在法律上已經沒有關係,所以要守住所許的願。

 

d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許的願(v10-15)。

   丈夫有權贊同與反對,只要是丈夫沒有贊同的,事後沒有實現,上帝不會追究、懲罰。

 

1)群體中的權柄次序。

        每一個群體,都須要有權柄次序,包括家庭也不例外。按照上帝起初的設計,父親或丈夫是家庭中權柄次序的起點。

 

2)許下的願務必遵行。

        經文第二節提到,人若向耶和華許願,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顯然,既然在上帝面前許了願,就不能藉故拖延或反悔,應該確實遵行。

 

3)貼心且細膩的設計。

        上帝針對許願這件事所訂定的原則,其實是相當貼心且細膩的。

        對年幼的女子而言,這是是一種保護措施。免得因涉世未深,所許的願因超出能力,因無法履行,導致遭到懲罰。

        對已婚婦女而言,因為夫妻是一體的。因此在許願這件事上,夫妻也應該同心才對。

 

4)既享權柄也擔責任。

        當年幼的女子或已婚的婦女,向上帝許願的當下,要是父親或丈夫,沒有及時表示意見。卻在事後表示反對,他們便要承擔起年幼女子或已婚婦女,在上帝面前,因違約、失信,所該承擔的罪。顯示:既然享權柄,也應擔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