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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:民數記35:22-34
主題:逃城運用與仲裁程序。

35:22倘若人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,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, 35: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 35:24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 35: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 35:26但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 35: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 35: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纔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 35: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 35:30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 35:31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 35:32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 35:33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(潔淨原文作贖)。 35: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─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

1>誤殺人者,應得保護。

        下列三種狀況致人於死者,應該算為非蓄意殺人,會眾要按照典章在「打死人的」和「報血仇的」之間作出公平的審判,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者的手,使他進入逃城得著保護。
a.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。
b.沒有埋伏,把物扔在人身上。
c.沒有看見的時候,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,扔在
   人身上。

2>基督替死,得享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 惟有以性命作為代價,才能替贖殺人者的性命。誤殺人者,須等到大祭司過世,才能離開逃城,得享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 這件事所代表的意涵,就是大祭司的生命,具備了贖罪的功能。因此,這件事也象徵我們因著耶穌基督的死,罪蒙赦免,得享自由。

2>離開逃城,失去保護。

        誤殺人的,無論什麼時候,只要出了逃城境外,報血仇的人在城外遇見他,將他給殺了,報血仇的人,就沒有流人血的罪。

        此事提行我們,沒了耶穌基督的救恩,我們就失去了保護,就要面對因為犯罪所造成靈裏的死亡。

3>判定死罪,過程謹慎。

        即便是蓄意殺人的,也不可僅憑一個人的證詞,就輕易的判定死罪。必須憑幾個見證人的證詞,才可以將他判定死罪。

        這件顯示:判定一個人的死罪,必須秉持公義的原則。

4>流人血的,污染土地。

        凡是殺人的,流人血的,就是污染了上帝所賜的土地。除非殺人者償命,否則受污染的土地是無法得贖的。

        因為血所代表的就是生命,包括動物以及人類的血(創世記9:4、利未記17:11)。
        何謂污穢或污染土地,雖然這段經文沒有說明,但是根據別處經文可以得知,所謂污穢或污染土地,指的就是:這地會將人吐出去(利未記18:24-30、20:22)也就是將人驅逐離開這塊土地,或使土地不出產(創世記4:10-12、撒母耳記下21:1)。或是上帝會離開不潔之地,使人失去祂的保護(以西結書8-11章)。

5>聖潔上帝,與人同住。

        經文第三十四節提到,你們不可污染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顯示:聖潔的上帝與人同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