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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目:聖潔的人際關係   聖詩:521 389

聖經:利未記19:11-18  啟應:第 六十 篇

 

19:11 不可偷竊;不可欺詐;不可撒謊。19:12 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,侮辱了我的名。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。19:13 你們不可剝削或搶奪同胞。不可延遲付工人的工錢,即使一夜也不可。19:14 不可咒罵聾子,也不可阻礙盲人的路,使他跌倒。你們要敬畏我;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。19:15你們不可歪曲正義;不可偏護窮人,也不可討好有權勢的人。你們要以公正評斷同胞。19:16 不可到處搬弄是非;不可危害同胞的性命。我是上主。19:17 你們不可懷恨親人;要坦白指責你同胞的錯誤,免得自己陷入罪過。19:18 不可報仇;也不可埋怨本國的同胞。要愛自己的鄰人,像愛自己一樣。我是上主。

 

 

 

各位弟兄姊妹:大家平安!

 

 

 

    我們如果回顧人類歷史,再回頭過來跟這個世代作比對,將會發現,人類因為私慾或罪性,所引發種種墮落、敗壞的現象,其實並沒有太大差別,過去是如何,現在還是如何。換句話說,存在今天社會當中,各種墮落、敗壞的現象,或法律所不容的種種罪行,並不是始於今日,乃是早在幾千年前,就已經發生過了。

 

 

 

    莫怪傳道書的作者,也是智慧的君王---所羅門,對人生,或者對人世間的事,有他獨特的見解,就是除了感嘆空虛之外,同時感嘆沒有什麼新鮮事。因為傳道書第一章,所羅門王這樣感嘆說:日光下,並無新事,已有的事,後必再有,已行的事,後必再行。所羅門王的感嘆,一點都沒有錯,誠如剛剛所說,回顧人類歷史,我們將發現,確實有太多、太多的事,是不斷重複在發生的。

 

 

 

    話說利未記這卷聖經所記載的內容,如果從宏觀的角度來看,可以分為兩大部份。第一部份:第一章到十六章。主題是:與上帝和好。方式是:藉著各樣的祭禮。所以,內容是談到各樣祭禮的執行細節。第二部份:第十七章到二十七章。主題是:與上帝同行。方式是:過聖潔的生活。所以,內容談到有關倫理、道德等各方面的規範。也就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,什麼可以做,什麼不可以做。

 

 

 

    那麼,有關倫理、道德方面的規範,第十七、十八章所談論的,是屬於個人方面的。而從十九章開始,則所談論的,則轉為群體面的,或者談論與鄰舍之間的關係。此處所謂的鄰舍,是指廣義的鄰舍,也就是泛指整個社會,或整個社群。因此,在經文當中,提到很多有關人際關係中,應該禁止的事。

 

 

    例如:不可偷竊、不可欺詐、不可撒謊、不可發假誓、不可剝削或搶奪同胞、不可延遲給付工人的工錢、不可咒罵聾子、不可阻礙盲人的路、不可歪曲正義、不可討好有權勢的人、不可偏袒護著窮人,不可到處搬弄是非、不可報仇、不可向親人懷恨、不可危害同胞的性命---等等。

 

 

 

    以上,經文中所提這些應該禁止的事,如果回頭過來觀看今天的世界,包括我們所居住這塊土地,勢必感到十分眼熟。因為每天從電視、報紙上所看到的,其實就是這些問題。所以,我才說:看到今天社會中,各樣墮落、敗壞的現象,甚至法律所不容的敗德罪行,其實不用感到訝異。因為,早在幾千年前,就已經發生過了。

 

 

 

    接下來,我要根據這段經文所記載的內容,就是所提出的問題,提出四點信息,來跟大家分享。

 

 

 

1>不損人利己。(v11-12

 

 

    經文第十一節到十二節,這樣記載說:不可偷竊;不可欺詐;不可撒謊。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,侮辱了我的名。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。這段經文,特別提到幾件事。首先,提到偷竊。其次,提到欺詐。再來,提到撒謊。接著,提到發假誓。以上,這四件事,如果給予綜合起來,將發現有三個共同點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第一、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。第二、必然損及他人的利益。第三、手法都不光明正大。以上,這三個共同點,在人際關係當中,都是不好的、都是負面的、都是帶來傷害的。所以,上帝藉著摩西所頒佈的律例,就非常明確的給予禁止。說不可偷竊、不可欺詐、不可撒謊、不可發假誓。藉此,以建立上帝子民誠實正直的品格。

 

 

 

    話說偷竊、欺詐、撒謊、發假誓等等這些事,不僅發生在幾千年前,當時以色列百姓的社群而已,今天依然發生我們當中。不僅發生在我們當中,甚至還處處可見。而且,不分年齡、不分性別、不分學歷、不分地位。甚至,年紀越大、歷練越多,或學歷越高,頭腦越好,所犯的錯,越是可怕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看到這些敗壞德性、違法亂紀的現象,我們來想想看,問題到底出在哪裏?什麼事該做,什麼事不該做,難道不知道嗎?難道沒有人教嗎?難道不會分辨嗎?我要說其實不是,通通都不是。不是不知道、不是沒人教,也不是不會分辨。偷竊、欺詐、撒謊、發假誓等這些事,其實都是基本常識,只要是心智正常人,沒有人可以說他不知道。

 

 

 

    因為從小父母或長輩都教了,小學課本,也都教了。我們那個年代,有一個課程,叫作公民與道德,內容非常清楚,老師也都教得很仔細。考試也都考了,甚至有多少人,都拿到高分。所以說,這些倫理道德,或待人處事的基本道理,其實大家都懂。但,問題就是做不來。換句話說:懂是一回事,做又是另一回事。所以,追根究底,不是懂不懂的問題,而是做不做得來的問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 根據經驗顯示:有關倫理道德,這一類的問題,知識教導,效果有限!道德勸說,效果有限!嚴刑峻罰,效果有限!諮商協談,效果有限!這些都無法達到真正禁止的目的。原因就是生命出了問題。既然是生命出了問題,唯有生命的源頭,這位全能永活的上帝,才有辦法調整,才有辦法改變,才有辦法解決。

 

 

 

    使徒保羅也曾經以感嘆的口氣說: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做。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。接著,又說感嘆的:我真是苦啊!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接下來,口氣轉為積極樂觀的表示:感謝上帝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就能脫離了。顯示:人類罪性的問題,靠自己、靠他人,無法徹底改變,無法全然更新,唯有在基督耶穌裏,靠著耶穌基督,才有改變、更新的可能。

 

 

 

2>不欺壓弱小。(v13-14

 

 

    經文第十三節到十四節,這樣記載說:你們不可剝削或搶奪同胞。不可延遲付工人的工錢,即使一夜也不可。不可咒罵聾子,也不可阻礙盲人的路,使他跌倒。你們要敬畏我;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。在這段經文當中,所提到禁絕的事,其實可以分為兩部份。第一部份:不可剝削或搶奪同胞,以及不可延遲付工人的工錢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第二部份:不可以咒罵聾子,也不可以阻礙盲人的路,使他跌倒。我們如果將這兩部份,給予整合起來,就是指不可以欺壓弱小。首先,來談第一部份,就是剝削或搶奪同胞,以及延遲付工人的工錢。談到這部份,我要說在這所謂現實、無情的社會,根據個人的觀察發現,有人就是專門靠欺壓弱小,來大賺其錢。

 

 

 

    這種人,當面對比他強勁的對手時,因為贏不過人家,所以退避三舍。但是,一旦遇到比他弱小的對手時,就張牙舞爪起來,專以欺負弱小為能事,也就是專門靠欺負弱小,或欺負善良,來大賺其錢。這種人,用台灣話來形容,就是吃銅吃鐵,或是吃人夠夠。意思就是指欺壓人,欺壓得太過分了。我就以一個情況來作說明,也就是以「公司發放薪資」或「老闆發放工資」這件事。

 

 

 

    就我個人年輕時上班的經驗來說,一般民間公司或企業,發放薪水的時間點,絕大多數是在次月的五日。在這個時間點發放,算是合情、合理的。其次,也曾經遇到,當月十日就發放的。因此,可以說,後面那二十天,班還沒有上,錢就先領到了。這種公司的老闆,通常都比較有愛心。然而,這種狀況並不多見。

 

 

 

    另一種,是隔月十日才發放,也就是當員工上完班、做完工的十天之後,才可以領到薪水或工資,這就有一點過份了。此外,還有更離譜的,就是公司明明賺錢,卻運用五鬼搬運的手法,作乾坤大挪移的動作,然後表示公司虧錢,甚至負債累累,假裝付不出工資,硬是不給錢。導致員工,家中老小,嗷嗷待哺。四處抗爭,求助無門。這就是所有老闆當中最惡質的了。

 

 

 

    剛剛所讀的經文這樣記載說,你們不可以剝削或搶奪同胞。不可以延遲支付工人的工錢,即使延遲一個晚上也不可以。然而,為什麼工錢連延遲一個晚上也不可以呢?原因就是當時做工的人,有人家境非常貧窮,都是靠當天所賺來的工資過生活的。所以,只要當天工資沒有領到,全家老小就要餓肚子。

 

 

 

    所以,才會要求工錢不可以延遲,連延遲一個晚上也不可以。因此,我要提醒在座弟兄姊妹當中,凡是當老闆的,或是家中僱有外勞的,千萬不可以剝削他們,也不可以搶奪他們應得的。尤其,不可延遲支付工人的工錢,即使延遲一夜也不可以。該給的時候,就要給。不僅如此,還要好好善待他們,這才是上帝所喜悅的。

 

 

 

    接著,來談第二部份,就是不可咒罵聾子,也不可阻礙盲人的路,導致使他跌倒。這部份,我例子來作說明,還記得當我讀小學的時候,在回家的路上,經常遇到一位聾啞的鄰居,那時候我年紀還小,缺乏正確的概念,所以每逢遇到這位聾啞的鄰居,就跟著一群同學,嘻笑著喊著:哈哈哈!那個啞巴又來了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現在回想起來,真是不應該。後來,當我慢慢長大,有一些社會歷練與常識,特別擁有來自信仰的反省能力之後,漸漸知道怎麼拿捏才恰當。例如:針對身心不健全的人,不再使用「殘障」這個字眼,而是使用「身心障礙」來稱呼他們。例如:視障朋友、聽障朋友等等,這是針對身心障礙朋友,最起碼,應有的尊重。總而言之,我們不僅不能欺壓弱小,反而要特別扶持、幫助他們。

 

 

 

3>要大公無私。(v15-16

 

 

    經文第十五節到十六節,這樣記載說:你們不可歪曲正義;不可偏護窮人,也不可討好有權勢的人。你們要以公正評斷同胞。不可到處搬弄是非;不可危害同胞的性命。我是上主。這段經文提到不可歪曲正義,要以公正評斷同胞。如果以今天的社會情景來說,這兩節經文其實是針對「司法單位」所提出的勸戒。

 

 

 

    我們都知道,司法首要的精神,就是要就事論事、大公無私。有人說: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。這樣的說詞,一點都沒有錯。但,問題是:畢竟人有人性的軟弱,難免會有查察不周全的地方,再加上個人色彩、立場等等,導致徇私、濫情的情事屢見不鮮。尤其嚴重的,就是因為接受賄絡,而導致有不公正的審判。

 

 

 

    關於司法的負面形象,民間有一句俚語,相信在坐大多數弟兄姊妹,都曾經聽過,甚至也曾經說過,就是:有錢判生,沒錢判死。這句俚語,就是法官接受賄絡最為寫實的描述。當然,這句話聽來十分諷刺,卻也顯露出長期以來,司法界,攀關係、走後門的陋習。這些陋習,一日不除,司法就一日沒有公正可言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特別,公正的司法,是民主國家,共同追求的目標。還記得三年多前,蔡英文總統在就職典禮上,致就任詞時,當提到司法改革的時候,台下掌聲非常熱烈,而且綿延不絕。顯示台灣人民,對於司法的公正性,有著多麼深切的期盼。因此,深盼我們國家的司法,能夠徹底的改革。話說當時的猶太社會,不像今天有司法體系。因此,執行審判,斷定是非的工作,是由社群裏的長老來執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 身為社群裏的長老,雖然德高望重、一言九鼎、備受尊崇,但畢竟也是人,更是社群中的一份子。因此,容易揹著親情、友誼的包袱。甚至陷入利益網絡的糾葛當中。所以,一旦有所徇私、有所偏袒,都將影響司法的公正性,尤其加上有人造謠生事,那麼問題就更嚴重了。因此,我們要積極爭取,並盡力維護司法的公正性。

 

 

 

4>要愛人如己。(v17-18

 

 

 

    經文第十七節到十八節,這樣記載說:你們不可懷恨親人;要坦白指責你同胞的錯誤,免得自己陷入罪過。不可報仇;也不可埋怨本國的同胞。要愛自己的鄰人,像愛自己一樣。我是上主。這段經文所談論的問題,其實包括兩個面向,第一個面向是消極面,就是要以色列百姓,消除對弟兄的敵意,並要勇於指出弟兄的錯誤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第二個面向是積極面,就是要以色列百姓愛弟兄如同自己。首先來談第一個面向,就是消除對弟兄的敵意。我們都知道,對人一旦有怨、有恨,不僅區分你我,甚至帶出敵意。一旦出現敵意,絕對會破壞彼此之間,原本和諧的關係,或合一的精神。不僅如此,怨與恨,不僅損及人際關係,同時對自己也百害而無一利。因此,必須設法將心中的怨與恨,完完全全的除掉。

 

 

 

    為了消除敵對,或怨恨的心,就要學習愛,只有愛能消除敵對及怨恨的心。至於要怎麼將心中的怨與恨消除掉,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第四章,給了我們答案。以弗所書四章卅一至卅二節,這樣記載說:我們要互相友愛,存溫柔的心,彼此饒恕,就像上帝在基督裏,饒恕了你們一樣。上帝因著耶穌基督的替贖,饒恕了我們。我們也要因著耶穌基督的替贖,饒恕凡怨恨我們、敵對我們的人。

 

 

 

    接著,來談第二個面向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談到愛人如己,雖然是不容易的,卻是人際關係的昇華,也就是能夠使人際關係,達到一個更高、更美的境界。談到要愛人如己,根據馬太福音二十二章的記載,主耶穌在曾經為了回應法利賽人的試探,而講出一句非常經典的話,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上帝,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

 

 

 

    這兩條誡命是律法,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既然連主耶穌,都命令我們必須愛人如己。顯示:不僅當時以色列百姓,必須實踐愛人如己的功課,就連今天身為基督徒的我們,也一樣應該認真追求愛人如己的功課,努力活出愛人如己的生命。

 

 

結論:最後,我要以出埃及記第二十章,十二節到十七節,有關十誡的後六誡,也就是「人際關係的倫理」這部份,作為對這段經文,或這篇信息的回應,以及作結束。第五誡:要孝敬父母,好使你在我要賜給你的土地上享長壽。第六誡:不可殺人。第七誡:不可姦淫。第八誡:不可偷竊。第九誡:不可作假證陷害人。第十誡: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、奴婢、牛驢,或其他東西。

 

    以上,願上帝施恩幫助我們,讓我們從祂的話語當中,得著智慧的心,讓我們的心思意念、言行舉止,合乎上帝的心意,活出基督的香氣,就是不損人利己、不欺壓弱小、要大公無私、要愛人如己。以聖潔的生命,活出聖潔的生活,與聖潔的人際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