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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目:彰顯人道精神    聖詩:522 387

聖經:申命記25:1-10   啟應:第 六十篇

華語回應詩:愛的真諦

 

25:1 「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,其中一人被判無罪,另一人有罪,25:2 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,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。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;25:3 頂多打四十下,不得超過,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。25:4 「牛正在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」25:5 「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先死了,沒有留下子嗣,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。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;25:6 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25:7 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,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,告訴他們:『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』25:8 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,跟他商議。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,25:9 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,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,吐口水在他臉上,宣佈說:『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。』25:10 以色列中,他的家要叫做『被脫鞋之家』。」

 

各位弟兄姊妹:大家平安!

 

    今天早上要跟大家分享的經文,是申命記第二十五章第一節到第十節。如果以段落來劃分,這段經文的內容,總共提到三件事。第一件,犯法者接受刑罰時,所考量相關問題。第二件,辛勤工作中的牛,是否允許牠吃東西的問題。第三件,有關兄弟之間,有一方因故過世,其遺孀應由其兄弟繼承的問題。

 

    看到以上這些議題,可能有人難以理解,甚至感到無法接受。所以,當分享信息之前,我必須先作一些說明。就是讓大家知道,當時之所以制定這樣的法律,其實有其時空背景因素在。談到時空背景因素。就時間來說,距離今天至少三千年以上。就背景來說,事件不是發生在台灣社會,而是發生在猶太社會。

 

    因此,當我們看待這些事的時候,不能根據今天台灣社會的經驗,應該回到三千年前,猶太社會的情境中,去思索、追尋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了解事件的緣由,並找出背後所代表的精神。這樣的話,這段經文對我們來說,也才具有意義。以上,簡單說明到這裏。接下來,我就針對這段經文,以「彰顯人道精神」作為題目,提出四點信息,來跟大家分享。

 

1>罪犯受刑原則---即時.公平.節制。(v1-3

 

經文第一節到第三節,這樣記載說「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,其中一人被判無罪,另一人有罪,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,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。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;頂多打四十下,不得超過,若超過此數,便是公開侮辱他。

 

在這段經文當中,提到因為犯罪的緣故,導致必須接受刑罰的時候,幾項必須遵循的原則。當時,犯罪的行為,一旦經確認之後,所面對的刑罰,非常清楚,就是鞭刑。談到鞭刑,根據歷史考查,我們可以得知,自古以來,許多國家、許多民族,都曾經使用過。首先,在古代社會,用鞭刑懲罰奴隸,是司空見慣的事。

 

其次,當羅馬帝國正強盛的時代,對於帝國統治之下的人民,遭到判處「釘十字架」的刑罰之前,通常都會先施予鞭刑,目的就是防止罪犯逃脫,主耶穌就是其中一個例子。因為當主耶穌被釘十字架之前,在巡撫比拉多面前,就是先遭受極其殘酷的鞭刑。再來,新約時代,在猶太人的會堂當中,對於違法亂紀的人,也都會施予鞭刑。直到今天,世界上還有十幾個國家,仍然留存「鞭刑」這種行刑的方式。我想大家比較熟悉的新加坡,就是其中一個例子。

 

那麼,剛剛提到執行鞭刑時,應該遵循的幾項原則。首先,當確定罪刑之後,不能拖延,必須立刻執行。其次,處罰有輕重之別。而且,是根據「罪行的輕重程度」作決定的。換句話說,罪刑重,處罰就重,罪刑輕,處罰就輕。這樣,才能比較公平。再來,處罰必須適當,或者必須有所節制,就是頂多只能打四十下。

 

因為猶太人認為,當一個人遭受鞭打時,可以忍受的極限,大概就是四十下。所以,執行鞭刑時,不允許超過四十下。我來舉一個例子,就是使徒保羅。我們都知道,使徒保羅在旅行傳道途中,曾經遭受各樣的迫害,其中當然也包括鞭刑在內。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二十四節,使徒保羅就說,自己曾經被鞭打三十九下。這樣的鞭打次數,就是當時律法的規定,也就是不超過人所能忍受的範圍。

 

    綜合以上三節經文,我們可以發現,當時懲處罪犯、執行刑罰的原則,就是快速、公平、節制。如此,一方面,可達成警惕的目的。二方面,可保住其應有的尊嚴。三方面,不至於造成嚴重傷害。在這三項原則的背後,就是人道精神的彰顯。尤其,快速、公平、節制這三項原則,可以成為當今執行懲處時老師處罰學生、父母處罰兒女的參考準則。

 

2>有關牛籠議題---做工應得工價。(v4

 

經文第四節,這樣記載說,牛正在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為了理解這節經文,仍然要從當時的情境談起。就是古代的中東地區,麥子收割之後,會將整捆麥子攤開在地上,然後由牛拖著笨重的石輪,將地上的麥子輾壓過去,讓麥穗脫落下來,然後再用器具,將麥穗揚起來。這樣,麥子跟糠秕就可以分開來。

 

話說,拖著沉重石輪,輾壓麥穗的牛,因為出盡勞力,難免感到飢餓。因此,當看到糠秕和麥子分開時,會張開口企圖去吃。當時有些主人,因為不讓牛吃,所以就用籠套,將牛的嘴巴給套住。這樣的狀況,其實是非常不人道的。所以,摩西才頒佈當牛賣力工作時,主人不可以用籠套,將牛的嘴巴給套住這一條律法。

 

    因為牛付出勞力,辛勤工作,不是為了自己,而是為了主人,是為主人效力的。因此,當牠肚子餓了,需要補充體力時,主人不可以禁止牠,就是不可以剝奪牛吃的權利。正如俚語所說:又要馬兒跑,又要馬兒不吃草,這是非常不合理的!因此,從這種體貼、疼惜牛的律法當中,我們同樣看到人道精神的彰顯。

 

    那麼,這樣的情境,或這樣的律法,使徒保羅曾經給予擴大解釋,或者作延申應用,就是應用到全時間從事福音事工的人身上。因為在哥林多前書第九章第九節,以及提摩太前書第五章第十七節到十八節,這兩段經文當中,使徒保羅非常清楚的表明,全時間從事福音事工的人,日常生活所需,應該得到足夠的供應。

 

    以上,所訴求的點,不管是強調:工作中的牛,不可以剝奪牠吃的權利。或者,延伸應用到全時間事奉上帝的傳道人,日常生活所需的供應問題,都是非常有意義,而且切合人道精神的。所以,我要再一次強調,當時所訂定這些律法,或許未必符合當今社會的情境。但是,背後所彰顯的,就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人道精神。

 

3>繼承寡嫂精神---延續家族血脈。(v5-6)。

 

經文第五節到第六節,這樣記載說:「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先死了,沒有留下子嗣,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。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;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看到這段經文的描述,可能有人會感到不可思議。因為人是有感情的,又不是動物,怎麼可以隨便配對。

 

   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,依然要從當時的時空背景說起。就是在當時的社會中,無論傳統文化,或社會制度,身為妻子的,在家庭中完全沒有地位可言,只是視同丈夫的財產而已。因此,只要丈夫一過世,妻子除非另外嫁人,再度尋找另一個倚靠,否則根本無法生存。除此之外,即便準備嫁人,也不能嫁給家族以外的人。

 

    因為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,不僅亡夫的家族譜系,將因此而中斷。同時,亡夫本來所擁有的財產,也將付諸東流。以上,就是丈夫一旦死亡之後,就現實層面來說,妻子所面對的重重難題。所以,在這種時空背景,以及現實環境之下,才設立這樣的制度。談到這裏,我要分享兩個在聖經當中,跟這種婚姻制度有關的例子。

 

    首先,根據路得記所記載,外邦女子路得,當丈夫過世之後,沒有選擇回外邦之地,乃選擇事奉以色列的上帝,所以跟婆婆拿俄米回到猶太地。結果,上帝預備了親族裏的一名男子,叫作波阿斯,來娶她為妻,這是第一個例子。其次,根據創世記第三十八章的記載,有一女子名叫他瑪,丈夫因惡行,遭上帝懲處而過世,雖然小叔長大了,卻不願意依法繼承她,她的公公猶大,也默認這件事。

 

    經過苦苦等後之後,他瑪終於找到了機會,她裝扮成妓女的樣式,瞞過公公的眼目,與公公同寢,並且懷了身孕。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,他瑪的作為,不僅不守婦道,而且亂倫。所以,是大逆不道的。但是,這樣的作為,其實是不得已的,她是按照律法規定,爭取應有權益。所以,是情有可原的。因此,當她的公公猶大,得知事實真相之後,總算說出一句公道話,就是說媳婦他瑪,比他自己還有義。

 

    以上,這兩個例子,都跟哥哥過世,弟弟必須繼承寡嫂,這一條法律有關。話再說回來,這樣的制度,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,雖然令人難以理解,甚至感到無法接受。但是,卻可以達成下列幾項效果。第一,讓這寡婦重新有個依靠,可以擁有生存的空間。第二,可以為死亡的兄弟留下後代,使他在家族中,可以延續下去。

 

    第三,可以為死亡的兄弟保留產業,不至於失去應有的權益。第四,可以為死亡的兄弟,保留應有的尊嚴。由於可以達成這四重效果。所以,當然是有意義的,也是有價值的。或者說,當時除非有更好的辦法,否則這就是最好的辦法了。總結來說,訂定這樣的律法,完全是為了關照弱勢者,這就是人道精神的彰顯。

 

4>設立伸張機制---遭拒者求公道。(v7-10

 

經文第七節到第十節,這樣記載: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,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,告訴他們:『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,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。』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,跟他商議。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,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,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,吐口水在他臉上,宣佈說:『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。』在以色列中,他的家要叫做『被脫鞋之家』。

 

    在這段經文當中,特別提到,當死者的兄弟,拒絕履行這項義務,或違反這條法律時,特別為死者的遺孀,開出申訴的管道。話說,當時的城門口,經常有大批民眾聚集,算是一個公共場所。比較特別的,就是城裏的長老,每天都有人在城門口值班,負責處理民間所發生各樣糾紛,其功能就像今天的法庭一樣。

 

    輪班的長老,所承擔的就是:受理申訴、排難解紛、斷定是非、主持公道---等等這些事。如果死者的兄弟,不肯依法繼承寡嫂,就代表羞辱他的寡嫂,以及羞辱過往哥哥的家族。因此,寡嫂可以到城門口,在公眾面前,請長老主持公道,作為見證人,或代替她申冤。輪值的長老,要勸勉這位弟兄,要求他善盡應盡的義務。

 

    但是,如果這位兄弟,依然堅持不肯善盡義務,就表示連同其他權益也跟著放棄。所以,便依照法律所訂定的順位,讓渡給其他親戚。例如:原本可以擁有死去弟兄財產的監護權,也因此跟著喪失了。除此之外,這位寡婦,可以在眾人面前,做幾件羞辱這男人的事,包括:脫下他的鞋子,就是象徵取消他的資格,或使他失去地位。

 

    吐口水在他臉上,就是給予對方非常難堪,羞辱性的動作,象徵這人從此以後,不再被人尊重。藉此,來公開他的惡行。以上,這些作法,也許不是我們所習慣,或所認同的方式。但是背後的精神,就是對於自私,不顧別人,不願守法的人,給予適時的警惕。總歸一句話,整個制度設計,或律法制定的背後,依然是彰顯人道精神。

 

    結論,這段經文所記載的內容,或者當時所制定的相關律法,可能有人難以理解,甚至感到無法接受。但是,我要再一次表明,那是在特殊時空背景之下的產物。因此,重點不在其形式,而是在於背後所彰顯的精神,也就是關心他人尊嚴與權益的精神。因此,從這段經文當中,我們可以學習的功課就是:

 

    在今日社會當中,人與人之間,應該有多一點寬容、多一點關懷,多一點愛。凡事設身處地、將心比心,多一點為他人著想。尤其,社會上有多少相對弱勢的人,需要我們關心與扶持。因此,我們不只求獨善其身,應該進一步,追求所謂兼善天下。正如古書禮記禮運篇所記載:故,人不獨親其親,不獨子其子,使老有所終,壯有所用,幼有所長,鰥、寡、孤、獨、廢疾者,皆有所養。

 

    意思就是:我們不能僅以自己的親人,當作親人來奉養。不能僅僅撫育自己的子女。應該更寬廣的,來關懷、來疼惜到每一個人。使老年人能安享晚年,使壯年人能為社會效力,使孩子健康成長,使老而無妻的人、老而無夫的人、幼而無父的人、老而無子的人、 殘疾人都有人供養。如果能夠這樣的話,上帝愛的國度,就臨到我們當中了。